“评价新政”如何疏通科技创新“中梗阻”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观察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直面科技成果评价痛点,围绕科技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四方面完善评价机制,提出以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科研工作者如何看待《意见》的出台?这将对科研工作者及科技创新产生哪些影响?为了推动文件落地需要提供哪些保障?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不再唯论文唯奖励而是瞄准行业发展瓶颈问题
陆强是华北电力大学新能源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典型的工科科研人员,一直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以及成果转化。《意见》的出台使他深受鼓舞。
《意见》提出,应用研究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
“这表明,我们的研究要一直与社会和产业发展挂钩,要时刻瞄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而且成果的先进性和重要性要靠用户以及实际效果来评判,而不再是唯论文、唯奖励。”陆强兴奋地说。
在陆强看来,《意见》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等不同的科研类型,提出了明确并且可行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很好地解决了“破之后如何立”“谁来立”“怎么立”的问题,为研究成果的正确评价指明了道路。
“《意见》在科技、经济价值之外增加了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引导科技项目解决人民生命健康、国家安全发展等问题,评价标准更加丰富全面。同时,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特别凸显了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问题,对破解‘卡脖子’技术问题意义重大。”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陈劲说。
同时,他认为强调金融机构对创新的评价,是科技成果走向资本化、合理估值的重大突破。在完善奖励体系方面,提名制能有效杜绝人情关系、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又使科研评价合理性得到体现。此外,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评价的效率和促进公平,使科技评价的客观性得到很好落实。
从评价制度上着力破解创新性和实践性不足
科技研发是一个需要付出汗水的艰难旅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对科研人员至关重要。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推进科技评价体系改革,聚焦“四个面向”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逐步确立,激励创新的环境正在形成,带动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同时,分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尚未建立,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在陈劲看来,科研评价体系目前主要问题是创新性和实践性不足。
“具体而言,创新性上,要注意评价科技创新的程度,特别要鼓励探索原始科学原理、原创的关键共性技术、颠覆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实践性上,科技成果的落地能力不足,实践性不够。因此评价要助力我国科技成果破解实际问题,尤其是‘卡脖子’问题。”陈劲说。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教授张平则认为,主观性是现行评价体系最为突出的问题。
“人的评价主观因素太多,不够客观,而且容易出现熟人裙带关系。科研评价还是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匿名评价也是必要的,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加把力。”张平说。
针对创新性和实践性不足等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进行分类评价,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推动提升科技成果创新性和实践性。
《意见》还提出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第三方评价作用;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提高评价的公开透明度;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切实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提高科技成果评价的效率和公平性。
多措并举、强化保障切实让政策落实落地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让《意见》落到实处,离不开多措并举、强化保障。
对此,陈劲认为应该从3个方面强化:一是从宏观层面制定更具体的细则,进一步为各类高校的分类评价进行指导。二是进一步完善提名制,让提名制成为科技评价的重要抓手,将提名和现场考察结合,破解传统单一的文本申报方式。三是加快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对科技评价的积极探索,提高效率和公平。
在张平看来,落实科技评价单位的主体责任尤为重要。“必须强化各单位主体责任,尤其是党委要充分认识科研工作的有效性和重要性,在科研评价上公正公开。另外,要增强评价单位的专业性,不能让外行人评判内行事。而且,评价单位要慎重,科研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工作,不能简单随意地评判。”张平说。
陆强则认为要从4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需要主管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二是要给下属单位尽量大的自主空间,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三是要有奖励形式的经费投入,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给予经费投入来支持进一步落地转化;四是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需要第三方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切实保证评价机制的规范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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