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黑榜”警告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日前,在云南省昭通市某镇举行的春季学期教育工作会上,8名教师因其任教学科在全县期末统测中排名倒数三名,被镇政府给予“黑榜”警告。据当地媒体称,这是该镇实施教师“红黑榜”制度以来的首次“亮相”。“黑榜”事件通过当地官方网站发布后引发关注。事后,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地确有8名教师被“黑榜”警告,但没有将这些教师的信息进行公开,此举是为了激励和警醒教师。
当地镇政府重视本区域基础教育质量,出于激励和警醒的动机,按照统考成绩对教师进行奖惩,出发点或许可以理解,但“黑榜”警告的做法既于法无据也于理不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一再强调要“坚持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促进形成良好教育生态。实际上,我们也找不到对教师“黑榜”警告这种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对于这样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能理性对待,亡羊补牢,对有关教师及时做好解释、安抚工作。
教师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显然,对教师的评价、考核以及奖惩工作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具体实施。包括基层镇政府在内的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热心参与教育评价等工作的初衷应予以肯定,但必须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统筹安排下适度参与。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也要提高自身教学管理水平,坚持专业化、科学化导向。尤其是在评价教师时,要慎之又慎,兼具刚性与柔性。如果教师存在违反师德行为,可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处置。如果只因学生成绩不理想而予以负面评价,显然违背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要求,应该坚决制止并及时反省。
如何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价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是一门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学问,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的特点。按照区域或全校统考成绩排名,对于分数领先的学校、教师进行奖励,对排名靠后的进行警告或惩罚,是一种简单粗暴且不合理的评价方式。这种评价方式只问结果不问过程,只见分数不见人,只见升学率不见育人,严重违背了教育规律,也完全背离了立德树人的目标,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随着素质教育的实施和现代教育理念的确立,这种唯分数、唯升学率的评价方式已逐步被综合评价、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等所取代。当然,不能否认统考成绩在评价学校办学质量、教师教育水平中的作用,但统考成绩的运用还必须考虑到其背后的投入与产出比,也就是取得相应学科成绩所投入的时间、精力,课业负担等情形如何。除此之外,还要考虑生源差异、家庭教育水平等因素。即便是在生源相同、课业负担一样的情形下,统考成绩排名靠后,也并非一定是因为教师教学态度不认真,教育行政部门也不该给予公开性的惩罚。
教育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事业。全社会尤其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发展教育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但越是在此种背景下,我们越要明确认识到,学校是塑造灵魂的地方,而不是单纯追求分数的机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而不是流水线上的工人。他们面对的不是一件件物品,而是有无限发展可能、千差万别的学生。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行政管理有别于一般的行政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专业的事情要让专业的人员来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党委政府还应在继续支持学校硬件更新、办学条件改善的基础上,不断升级教育观,助力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为地方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与服务。
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我们要凝聚尊师重教、尊重教育教学规律的共识,给广大教师更多的人文关怀,让他们在全社会理解、尊重和信任的目光中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昂扬的斗志、良好的情绪投身到立德树人这项伟大事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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