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时间:2022-11-16  阅读:次   |
42.9K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长远来看,《意见》对于推动学校等用人单位以及法院、检察院、教育管理部门建立及时发现、严厉惩处、彻底清除、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立体防护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打造“四有”好老师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目共睹,涌现出一大批受人尊敬、爱戴的好老师。但教师队伍数量庞大,不免时而出现打破道德底线、突破法律禁区的个例,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形象,恶化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破坏了教育生态。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体现出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的态度,为教师从业划定一条清晰的法律底线。

  《意见》是推进依法治教、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近年来,虽然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对诸多法律规定的理解还有待进一步统一,判决和执行中还有一定的分歧。因此,有必要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在从业禁止中的适用、统一裁判规则。同时,由于学校和教育机构组织形式多元、办学形式多样,教育新业态、新形态不断涌现,教育领域从业人员愈加庞杂,更有必要进一步明晰从业禁止规则。在教职员工的范围界定方面,《意见》将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都纳入教职员工范围,并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不打折扣地参照执行。

  未成年人的事无小事。现实中,要保障《意见》真正落实,还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共同努力、做好配合,不断健全、细化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切实可行的衔接办法和流程。

  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守好第一道关。严格执行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凡进必查、应查尽查。在资格审查、遴选聘用环节,严格落实入职查询有关规定,对求职者的犯罪记录、思想道德等全面严格审核把关,把有前科、劣迹的人挡在校门之外。《意见》规定,如果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所以,对入职后因行为不轨被司法机关定性、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的教职员工,要毫不犹豫地将其及时处理。对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跟进,撤销教师资格、收回执业证书。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高扬法律利剑,处理好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用法律之尺使违法犯罪分子罚当其罪、罪有应得,形成强大震慑、以儆效尤。

  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及时纠正偏差、堵住漏洞。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要在提起公诉时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要就落实情况进行事后监督。如果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应及时提出建议;对用人单位因过错而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守住底线。

  另外,对业务主管、举办主体不一致,存在多头管理的办学主体以及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育管理部门、举办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避免出现空档漏洞。要持续做好《意见》的宣传解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共识,鼓励家长和社会人员参与监督。发现应当依法纳入从业禁止范畴的人员而没有依法落实等情况,要敢于投诉举报。协力扎牢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将有效制止有犯罪前科者混进教职员工队伍,或者换个马甲“重操旧业”,守护好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作者邵允振系广东省教育厅公职律师)


  (正文结束)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