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施行,民办中小学如何高质量发展
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施行,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颇多,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前的8月25日,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着力推动理顺现有“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这些变化将对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带来哪些影响?民办中小学怎样接招破题?我们邀请了专家和民办学校校长进行深入探讨。
——编者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中小学是民办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普通中小学1.59万所,民办普通中小学在校生2086.28万人,与《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的2003年相比,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数增加了3900多所,学生数增加了1413.41万人,在校生数量占全国普通中小学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呈增长趋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在“十四五”时期“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目标,这一高质量教育体系必然包含民办中小学。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施行,标志着民办教育法制化进程又迈上新的台阶,以此为指引,民办中小学必须把握好以下六个关键要素。
加强党的建设是组织保障
加强党的建设是民办中小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保证。《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的条款,从法律层面为民办中小学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了法理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民办中小学党建工作仍比较薄弱,存在党组织隶属关系不明确、不畅通,党组织书记配备不到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明显,党的基层组织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面向高质量教育发展,民办中小学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党员战斗堡垒作用,以党建引领学校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使其成为学校办学的灵魂和核心。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的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教育全过程,确保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师资培养自主化是人才保障
建设和培养一支专业化、有质量、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是民办中小学得以生存的基础。《实施条例》新增了一系列加强民办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条款,为民办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前,民办中小学师资队伍仍面临培养机制不健全、教师流动性大等问题。因此,民办中小学应建立健全师资队伍建设机制,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编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培养方案,促进不同层次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学校长远发展储备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教师参与学校决策与管理、干事创业营造良好氛围,实现待遇与事业双留人。要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建立教师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充分保障教师待遇,建立用于教师专业成长和发展的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培养一支稳定、有质量的师资队伍。
特色鲜明是立身之本
《实施条例》新增了开设特色课程、办出特色、优先扶持特色明显的民办学校等一系列条款,这是首次通过国家法规对民办中小学特色发展予以明确。可见,“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已成为当前和未来民办中小学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时代要求。当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质化、民办学校之间趋同化发展问题仍很明显。同时,一些民办中小学仍存在超前超纲教学等行为,导致整体发展良莠不齐、特色不鲜明。因此,民办中小学应准确分析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并结合自身办学定位和办学优势,制定特色化的办学方向,形成特色化发展的格局。要以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为基础,构建具有学校办学特色、体现学校办学优势的课程体系,挖掘开发具有特色的教育教学内容,只有着眼于提供高质量的选择性教育,才能成为独具特色的教育类型。
规范发展是必由之路
与修订前的《实施条例》相比,新《实施条例》增加了59处“应当”的表述,这充分说明规范发展和规范管理已成为新时代民办中小学发展的主题。当前,在民办中小学举办和管理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举办者办学动机不纯、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家族式管理、投资人管理等为主,缺乏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办学经费使用管理不规范,存在“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虚假宣传等问题。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应当充分认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实现办学目的和动机的单纯,严禁通过资本运作方式获取利益最大化,破坏办学生态。学校应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完善自我决策和监管体系,增强自我决策能力,设立自主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等力量,在学校中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发言、人人监督”的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推进学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全面规范招生行为,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通过办出特色、办出质量来招生,通过打造学校品牌和家长口碑来招生,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教育样态。
依法办学是基本遵循
依法办学是民办学校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实施条例》增加了一系列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条款,进一步强化了依法管理的治理理念,建立健全了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处置机制。当前,民办中小学仍存在违法挪用和转移学校办学经费与资产,违法招聘、解聘教师及拖欠教师工资,未能为教师缴纳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险等问题。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必须依法依规办学,依法建立健全学校资产和经费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学校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依法办学。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建立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实施集团化办学的民办中小学须依法保障集团内的所有学校独立开展办学活动,独立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严禁通过改变集团内所属学校的办学类型和办学性质而获取办学收益,严禁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开展集团化办学。
政府支持是不竭动力
《实施条例》新增了一系列依法支持和依法管理的条款,为民办中小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保障。当前,各级政府在依法支持和保障民办中小学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政策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一刀切”、行政管理多政策支持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现实问题。因此,各级政府须严格落实《实施条例》,全面清理“公参民”学校中的“假民办”学校问题,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健全规则清晰、公开透明的民办中小学规范管理制度和负面清单,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规避民办中小学治理的“九龙治水”问题。建立民办中小学师生保障服务支持体系,实行公民办学校教师档案统一管理。建立公民办学生助学贷款、奖助学金评选等统一管理制度,保障民办中小学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建立民办中小学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清单,依法依规公开民办中小学有关信息。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资助奖励政策,依法依规资助和奖励民办中小学。
立足“十四五”,面向2035和更远的未来,民办中小学的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加强党的领导,并在政府的依法支持和保障下规范办学、依法办学,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与公办中小学一道成为高质量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吴霓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与改革研究所所长,杨立昌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级访问学者,本文是中国教科院科研项目“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政策及影响研究”[批准号:GYH22021002]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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