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协作为课后服务提质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时间:2021-10-23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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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 论·“关注课后服务”系列评论之四

  课后服务是一项“顺民意、暖人心”的民生工程,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有效减轻家长负担的重要举措。由义务教育学校提供课后服务,是对课内与课外时空的有效衔接,是课后育人与延时托管的有效融合,可解决我国全面整顿校外培训市场后暴露出来的新问题。

  自2017年教育部积极推进课后服务工作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课后服务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与此同时,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课后服务时间偏短、经费保障不到位、课后服务吸引力弱、教师工作负担加重等问题也暴露出来。为解决相关问题,促进课后服务全方面高质量发展,需要各参与主体明确“谁来提供服务”“为谁提供服务”“由谁负担服务经费”等责任边界,并在此基础上各尽其责、协同合作。

  学校是责任主体,应找准办学特色,打造课后服务课程体系。学校作为课后服务的提供者,其主要职责在于开发有特色的课后服务课程体系。这套课程体系需突破学科、教室、班级壁垒,以校本课程和兴趣社团为基础,以系统性、多元性、实践性、趣味性为导向。这就需要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不断挖掘并凝练其内在特色,结合本校学生学习和成长需求,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研制校本课程,切实增强课后服务项目的吸引力和有效性。

  课程是承载主体,应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提供个性化教学。课程是课后服务的基石,课程的内容和质量决定着课后服务的水平和效果,应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化发展的原则。课后服务项目的课程设置需满足三个功能:一是救助功能,为那些在课堂集中教学过程中“消化不了”的学生提供个别辅导,提供以查漏补缺为目标的知识补差服务,实现教育过程公平;二是选择功能,为那些在正常教学中“吃不饱”的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拓展其学习空间,满足其求知欲和个性化发展需求;三是公平功能,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防止课后服务变相为集体教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

  教师是实施主体,应锤炼专业能力,提高教育教学创造性。师资是提升课后服务水平、丰富课后服务内容的关键力量,教师的专业能力与参与积极性直接影响着课后服务的质量。就教师自身而言,应在全面关注学生学习兴趣、创造力、课堂效率的基础上,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教学方法,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提升教学科研能力。就学校而言,应给予教师更多关爱,减轻正式教师的非教学类负担;引进社会力量扩充师资来源,适当将体育艺术科技工作者、大学生志愿者、退休教师等群体纳入课后服务活动,弥补校内师资不足,实现校内外联动;建立制度化的激励机制,保障教师获得课后服务报酬的合法权益,不让为家长分忧的“惠民工程”建立在教师的“无偿劳动”之上。只有师资得到了保障,教师的付出得到了肯定和合理的待遇补助,才能充分调动起教师的积极性,确保课后服务水平的提升。

  家长是参与主体,应自愿选择且支付合理费用,促进家校共建共治共享。一方面,课后服务不具有义务教育属性,而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学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充分了解学生、家长的内在需求,使家长、学生全面了解有关安排,积极引导有需要的学生自愿选择参加课后服务,与家长协商具体支付比例。另一方面,家长不应把孩子的教育完全推责于学校,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应互相协调、互为补充,这样才能有效发挥教育的最大作用。

  政府是监管主体,应加强对课后服务的全方位监督,完善课后服务制度环境。政府对课后服务的监管应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课程监管,对于学校所引进的社会机构需明确准入标准,应由政府出台指导意见或者机构白名单供学校选用,加强对课程质量的监管,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二是价格监管,除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外,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学校,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由省级教育部门和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标准。三是经费保障监管,应由政府提供补贴、中小学酌情收费,保障教师获取适当服务报酬。四是安全监管,压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定、优化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谨防食物中毒、火灾,杜绝体罚、性侵等现象。

  课后服务是一项具有准基本公共服务性质的系统工程,其质量的提升需要以学校特色课后服务课程体系为根本,以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教师的专业能力为抓手,以家长的参与和政府的监管为保障。唯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相互协作,方能促进课后服务高质量发展,最终在更大范围内推动教育公平、缓解教育焦虑。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讲师王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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