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真正落地
充满活力的学校是什么样态?就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学校的发展动力持续增强,政府和社会对学校办学的支撑保障能力不断提升,校长和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被充分激发,形成师生才智充分涌流、学校活力竞相迸发的良好局面。
2020年9月,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针对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等举措。但就笔者的观察,一些地方执行效果不理想,突出地表现在学校办学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尊重,教育教学自主权、人事工作自主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等办学自主权没有得到保障,校长、教师甚至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没有得到调动。
就学校的教育教学自主权来说,《若干意见》提出要有效排除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干扰。当前,中小学校长、教师负担较重,很大一个原因在于各种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名目多、频率高,各类调研、统计、信息采集、投票等活动交叉重复。尤其是随意向学校和教师摊派的任务,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增加了教师的额外负担。在“小手拉大手”理念影响下,禁毒、控烟等各类教育活动纷纷涌进校园,本该让父母的大手牵起孩子的小手,却过于让“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殊不知,孩子们已经很累了。
就学校的人事工作自主权来说,一些地方在教师招聘工作中,学校只能按要求上报招聘计划;对于副校长的选任,一些学校和校长没有发言权;学校中层干部,部分学校也没有自主选聘权,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任免;《若干意见》提出的“按照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中初级职称和岗位由具备条件的学校依据标准自主评聘,高级职称和岗位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推荐或聘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理想;奖励性绩效工资本应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分配,但是有关部门条条框框太多,自主分配难以操作,难以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就经费使用自主权来说,有学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能否顺利报账,校长心里都没有底;有的地方学校设备采购和维修项目程序复杂,时间拉得过长,如夏天因防暑申请购买空调,冬天才到货;有的集中采购的物品,不仅价格虚高,而且质量不保。
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不保障好学校的教育教学自主权、人事工作自主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就无从谈起。构建新时代教育发展的良好生态,积极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关注并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办学自主权问题,积极稳妥推进,为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创造良好的氛围、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深入推进基础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和学校的权责边界。具体说,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服务。政府的管理部门履行什么管理监督权、学校拥有哪些自主管理权,这个问题要搞清楚。该放的权一定要放。管理部门不能什么权都抓、什么事都管。教育局不是大学校,教育局长不是大校长。事实上,管理部门什么权都抓、什么事都管,是管不过来的。
在放管结合问题上,“放”是前提,“管”是保证。管理部门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注重通过政策法规去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学校始终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引下和国家政策法规框架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实施人财物的管理。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摒弃“官本位”意识。学校和教师不仅仅是管理对象,更是服务对象。要切实为学校和教师排忧解难、提升中小学办学支撑保障能力。
二是选优配强教育局长,提升区域教育治理水平。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很强,教育局长特别是县级教育局长的政治品格、教育情怀和专业素养直接决定了区域教育的治理水平。一个好教育局长对区域教育发展十分重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选优配强教育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教育局局长”。应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提高县区教育局领导班子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治理能力。
三是持续强化专项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一些管理部门和管理干部受“官本位”思想影响,认为不应该放权或者不敢放权;还有一些管理部门和管理干部受权力诱惑的影响,不愿意放权。如果不进行专项督导,简政放权就难以实现。要将简政放权、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纳入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省级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对县市区简政放权、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工作进行专项督导。要坚持定期督导与长期监管相结合,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要用好《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必要时启动教育督导问责程序,确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真正在基层落地。
(作者余卫系江西省南昌大学附属小学校长、南昌大学教育发展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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