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一保安猥亵学生,该校老师竟安排双方私了 强制报告是学校和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时间:2021-12-16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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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某中学保安刘某在学校保安室对14岁女生王某进行猥亵。次日上午,王某将其被猥亵一事反映给学校老师。该老师不仅未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还安排王某家长、保安刘某在学校签订协议私了,约定由保安刘某所在劳务公司代为赔偿人民币3万元,王某家属就此了结此事,不再追究刘某责任。数日后,该案以其他方式被司法机关发现,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被学校开除。此后,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上述案件反映出学校对强制报告制度不明晰,在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时,未能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要求学校对全体教职工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积极有效落实国家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各项法律和政策,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依法治校水平,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专家释法】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于春林

  近年来,学校未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校长因为学校未及时报告所发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以渎职罪被依法处理。此类学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行为,虽未直接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但其严重违背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需引起高度重视。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等九部门于2020年5月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和情形。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重大修改之一就是在总则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强制报告制度,在此前立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类型、适用范围和责任认定。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和落实。一是报告主体的全面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利劝阻、制止,都有权利向有关机关提起控告和检举。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全社会都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主体,营造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二是报告情形的广泛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更加广泛地规定了强制报告的情形,即只要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都应向有关机关报告。三是强制报告的及时性。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其分辨事物及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尤其是低龄儿童如果遇到侵害,很难主动去寻求帮助和自我保护,一旦这种侵害发现不及时,就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因此,只要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者面临危险,就应立即报告、及时报告,否则有可能造成侵害发生或者侵害扩大。四是报告义务的强制性。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是全社会的权利,更是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如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将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2021年6月,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系统构建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其中,专门要求学校依法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具体而言,学校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实践中学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侵害,特别是未及时强制报告而导致侵害发生并扩大的案例,往往是因为学校及教职工对强制报告的认识不足。其中,既包含对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报告责任的强制性、报告行为的及时性认识不深,也包括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结果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对此,学校要利用专题培训、入职培训以及日常法治教育等多种方式,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培训,切实提高学校及教职工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认识,明确强制报告这一法定义务,确保全面掌握强制报告的情形、方式、方法,将依法强制报告转化为学校及教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是依法报告,及时救助。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各类工作制度,完善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不能因害怕被报复、担心带来不利影响而不报告,也不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心理,更不能采取案例中组织学生家长和涉事人员私了等类似行为。同时,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以及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情形,学校及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对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先行救助。

  三是家校联合,主动作为。通过家校合作、主动作为,让制度运转更有效,是学校履行好强制报告义务的基础,也是学校着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被侵害的重要责任。学校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统领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各项工作。针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特点,加强学生自护自救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有困难找帮助、有问题找老师的意识,让教师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知心人和守护者。同时,要通过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双管齐下,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指导和行为干预,架构起严密的校园安全保护网。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全社会的职责。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以“小切口”推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大工程”,为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于春林)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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