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农村学校任教政策要盯好过程管理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时间:2022-01-13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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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等九部门共同印发《北京市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北京市将通过实施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原则上将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高级教师的必要条件。

  把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的任教经历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对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就以往的实践来看,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走过场的倾向,严重影响了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一是在任教时间上走过场。政策规定,城镇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有些教师并没有达到规定的时间。有的城镇学校教师同时兼任乡村学校和城镇学校的课程,所谓到乡村学校任教,只是在乡村学校挂个名,每学期开学去一次,期末去一次,中途去举办一两次讲座,就表示自己有了乡村学校的任教经历。

  二是在任教责任上走过场。要求城镇学校教师尤其是要评高级职称的教师到乡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本意是帮助乡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教师提高业务能力,从而提高乡村学校的教学质量。但是,部分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态度不端正,对应承担的“带队伍”责任懈怠。如此一来,城镇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不仅没有提高乡村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工作。

  三是在考核评价上走过场。城镇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要么没有考核评价,要么就是走过场。表格由任课教师自己填,评语由任课教师自己写,只要没有严重的违纪违法现象,考核结果都是“合格”。

  如此走过场,不仅有违政策的初衷,也严重损害了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必须坚决制止。

  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堵塞政策漏洞。不少地方只提出了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时间要求,至于怎样选派、管理、考核,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有哪些权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为部分不自觉的教师和学校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其次,要加强过程管理,防止执行走样。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过程督导:检查派出学校的教师是否同原学校的工作脱钩,是否坚持到农村学校独立承担学科教学工作,是否同农村学校的教职工一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接受学校的各项考核。

  再其次,要严格考核监督,惩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学校弄虚作假,可减少派出指标,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教师弄虚作假,当年乡村任教经历不予承认,三年内不再安排其到乡村学校任教。严肃纪律,树立政策权威,才能进一步发挥政策的作用。

  (作者黄文辉系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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