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校园欺凌须提升学生同辈干预能力
2022年4月,教育部印发《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明确提出“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自2019年起,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校园安全研究团队先后在陕西省多地市多所中小学进行实地走访与调研,对超过5000名城乡中小学生进行问卷调查。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目前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体系存在家校责任尚待明晰、朋辈群体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因此,加强家校合作,强化家长及教师的角色定位,建立同伴调解机制,成为防治校园欺凌的重要举措。
在校园欺凌防治中,教师、家长及同辈群体均有缺位
按照我国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目前校园欺凌工作通常归属于校园安全工作范畴,由学校德育处全面管理。通过座谈走访,我们发现在校园欺凌防治体系建设中存在如下问题:
教师在校园欺凌防治中仍需提升干预能力。2021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发文,明确将预防校园欺凌等纳入教师校园长培训。在现实中,我们发现,由于校园欺凌的隐蔽性和随机性,教师一般很难发现校园欺凌现象,或者发现后缺乏足够的干预技巧,往往简单粗暴处理,忽视干预的持久性,这种简单重复的干预措施甚至会使学生更加不信任教师,发生问题不愿寻求教师帮助。提升教师对校园欺凌的干预能力尤为重要。
关注和解决校园欺凌是法律所规定的、家校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从实际看,中小学的家校联系方式以班级微信群、家长会为主要形式,部分学校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增强了家校联动,但因疫情的影响有所弱化,且对校园欺凌的主题关注不够,没有形成实质联动的校园安全防控工作体系。因此,亟待明确家庭在校园欺凌体系中的角色和定位,进一步构建家校合作联动机制。
同辈群体的“同辈调解”环节缺失。联合国于2019年发布《数字背后:结束校园暴力和欺凌》报告,提出“赋予儿童参与校园欺凌防治的权利”是校园欺凌防治的“最佳证据”之一,强调“同辈调解”的作用。在我们调研所涉及的7所中小学中,尚无将同辈群体纳入校园欺凌防治体系的学校。如果不对占绝大多数的“欺凌旁观者”进行应有的引导和教育,学校不仅会丧失捕捉事件发生和求助的最佳时机,也会丧失对“旁观”群体的教育和心理救助时机。
加强家校合作,强化家长及教师的角色定位
要关注欺凌发生的家庭因素。调查表明,家庭结构、是否独生子女、父母受教育程度、是否留守儿童等家庭因素均会对学生是否受欺凌、是否参与欺凌产生显著影响。学校和教师应对离异、丧亲、留守等特殊家庭学生给予更多关注,促进家长更多融入以学校为主导的欺凌治理模式的“亲师协同”防控体系。学校可以邀请家长代表进入“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让家长熟知学校的防治方法和态度,提醒家长及时关注孩子的心理和行为变化,如发现孩子出现诸如“害怕上学”“丢钱丢物”“情绪低落”“畏缩或生理性失禁”等异常现象,及时与学校联系并上报。
要提升教师干预校园欺凌的能力。建立以德育处为主体、班主任为骨干力量、全体教师参与的教师校园欺凌“防护网”,定期开展教师培训,使教师做到“三个学会”:第一,学会察觉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敏锐捕捉欺凌的苗头;第二,学会第一时间保护受害学生,及时了解和上报相关信息;第三,学会合理运用恰当教育惩戒手段,对欺凌他人者进行有效教育惩戒。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严重欺凌行为,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强化专职心理咨询教师的预警和干预作用。调查数据显示,遭受欺凌的学生未来更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自残行为、自杀倾向;而一旦因欺凌导致的心理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就会有自伤和自杀的风险。因此,提升心理咨询专职教师对校园欺凌前因后果的专业化认知,采用专业手段关注学生的心理危机和专业预警,充分发挥心理筛查的危机预警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建立同伴调解机制,引导学生合力干预
校园欺凌由于其发生地点的隐蔽性,常常不为教师和家长所知,无法及时制止和处理,而旁观者(学生)大多了解欺凌的过程,其干预效果也会更加直接。已有研究表明,在校园欺凌发生过程中,旁观者的消极行为,如冷漠和起哄,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相反,假如大部分学生都认为欺凌是错的,是应该受到谴责的,都积极报告和合力制止时,校园欺凌现象会大幅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旁观者对校园欺凌的态度和行为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事件的走向,也会对旁观者本人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例如,校园欺凌的旁观者更容易出现心理、躯体不适和低生活满意度。相反,假如旁观者向被欺凌者提供了积极性帮助,以上不良心理反应则会相应减少。因此学校在反欺凌培训和演练中,不仅要教导受害学生掌握求助和报告渠道,更应关注欺凌事件的“局外人”——旁观学生和知情学生,教会他们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干预、理智应对。
要建立同伴调解机制,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2020年,教育部在答复全国政协委员《关于在我国中小学推行同辈调解的提案》时指出,“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或者学校认真探索同辈调解的实施方式和有效途径”。因此学校可在德育老师的具体指导下,成立“学生调解小组”,小组成员由各年级选举产生,所有学生轮流担任。同时依据国家法律和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规范的调解程序。这样做的益处是,一方面将欺凌问题在同辈同学中得以公开和警示,另一方面也使得调解小组成员在调解过程中提升共情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自我管理,从而降低其参与到欺凌事件中的概率。
(作者王昕红系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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