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家庭托育点 提升托幼服务品质

来源:中国教育报 时间:2023-03-22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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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就《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并对家庭托育点的登记注册、收托和管理提出要求。这一办法的出台,充分肯定了家庭托育点的市场地位,解决了过去民宅商用无法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登记备案取证而被列为违规办托的问题,使家庭托育有机会、有路径获得“合法身份”,这无疑是对当前我国托育机构服务的一种重要补充。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实现幼有所育是党和国家回应民生关切、增进民生福祉的民生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托幼服务成为惠民生的重要领域,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学前教育经历了连续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项改革稳步推进,配套措施不断完善,教育资源明显扩大,普及普惠水平大幅提高,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人民满意是新时代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追求。过去十年来,虽然3—6岁幼儿教育取得了瞩目成就,但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任务仍然艰巨。随着人民群众从“有园上”“园好上”到“上好园”的需求转变,普惠性学前教育面临着从“增量扩面”“规范有序”向“提质增效”发展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出生人口和学位需求的逐年下降、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学前教育资源的结构性短缺与过剩现象并存,布局结构调整与优化迫在眉睫。同时,由于长期以来资源总量不足,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在出生至入学以前的教育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严重短缺。处于刚刚起步的托育服务机构,目前数量还不多,且价格普遍较高、距离较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而建设家庭托育点,由于有了距离较近、环境居家、时间灵活、照护规模相对较小等优势,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入托的需求,让婴幼儿在家门口就享受到托育服务,可以帮助部分家庭切实解决育儿实际困难和负担。

  高质量的托幼服务发展,必须以人民的需求为中心,推动供需适配的高质量服务资源建设。家庭托育点的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必须精准把握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应及时调研和预判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在托育服务类型、年龄、内容、形式、价格、距离等方面的不同需求与特点,增强按需供给、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必须关注到家长对托育的期待不仅仅是希望有地方可以送托,更希望照护服务质量能够让人安心、放心。因此,家庭托育点的建设与发展,必须以规范托育服务质量为前提。要严格规范家庭托育点的准入资格和审批制度,对准入后的家庭托育点要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评估制度、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和业务指导,坚决守住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底线。

  人才队伍质量是托幼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0—3岁婴幼儿是最柔软的群体,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了解婴幼儿的发展特点和规律,开展科学规范的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喂养,而且要创设适宜的环境,提供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全面健康成长。目前,我国托育人才队伍建设明显滞后,必须加快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家庭托育点必须尽快规范从业人员的准入资质要求和从业行为规范,健全聘用、考核、退出制度,把好入口关。同时,必须加大照护人员培训支持力度,将家庭托育点从业人员培训纳入托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支持范畴,建立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岗位胜任力和专业素养。

  托幼事业的积极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深刻学习领悟幼有所育重要论述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蕴,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增强责任使命担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保障每一名幼儿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保育和教育,使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愿景变成现实。

  (作者洪秀敏系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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